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新伍与方娟、张银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伍,方娟,张银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976号原告孙新伍。委托代理人李朋松。被告方娟。被告张银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新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孙新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