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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诉郭玉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郭玉坤,王肖翠,赵国良,耿殿芝,张明涛,房广云,张所亮,杨俊波,高志君,张景芬,郭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住所地址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铁北区中央大街南段西侧。负责人齐永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玉坤,农民。被执行人王肖翠(与郭玉坤系夫妻),农民。被执行人赵国良,农民。被执行人耿殿芝(与赵国良系夫妻),农民。被执行人张明涛,农民。被执行人房广云(与张明涛系夫妻),农民。被执行人张所亮,农民。被执行人杨俊波(与张所亮系夫妻)。被执行人高志君,农民。被执行人张景芬(与高志君系夫妻),农民。被执行人郭承中,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第五管理区第12作业站副站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玉坤、王肖翠、赵国良、耿殿芝、张明涛、房广云、张所亮、杨俊波、高志君、张景芬、郭承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做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1919.58元,执行费4879元,总计336798.58元(本案应执行标的331919.5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1919.58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