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审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子来、吴育红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子来,吴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执审字第376号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英煌。委托代理人蒲建源。被执行人肖子来。被执行人吴育红。申请人卫计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子来、吴育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卫计局调查认定,被执行人肖子来、吴育红于2003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22日生育第一胎(女),2009年6月22日生育第二胎(女),2014年8月25日政策外生育第三胎(男)。其行为已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卫计局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晋人口征决字(2014)第37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肖子来、吴育红征收社会抚养费9127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晋江市卫计局于2014年12月27日送达上述决定书给被执行人肖子来、吴育红,于2015年5月27日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给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决定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本院认为,申请人卫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肖子来、吴育红不自觉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卫计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人口征决字(2014)第37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国良审判员  许进民审判员  王凤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速录员  林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