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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汲言滨、汲旭东等与傅晓凯、汲翠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汲言滨。原告汲旭东。原告汲娅妮。原告韩爱华。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向秋,昌邑北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晓凯。被告汲翠珍。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与被告傅晓凯、汲翠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承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