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汲言滨、汲旭东等与傅晓凯、汲翠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汲言滨。原告汲旭东。原告汲娅妮。原告韩爱华。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向秋,昌邑北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晓凯。被告汲翠珍。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与被告傅晓凯、汲翠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汲言滨、汲旭东、汲娅妮、韩爱华承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