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业光与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光,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法行初字第33号原告周业光,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电力局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代理人余彪,湘潭市雨湖区姜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凯,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良,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人,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住湘潭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文,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业光诉被告湘潭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晖审 判 员  杨同建人民陪审员  王端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