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郎XX追索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郎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区XX村,身份证号23020519XX********。被告郎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XX镇XX村,身份证号23020819XX********。原告张XX诉被告郎X追索抚育费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被告郎X主张抚育费不具备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德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