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彦红、柯占江、李占清、柯占贵、马志贵与海全珍、宁夏民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红,柯占江,李占清,柯占贵,马志贵,海全珍,宁夏民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李彦红,男,1968年03月0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柯占江,男,1948年0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李占清,男,1964年06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柯占贵,男,1965年12月0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志贵,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李耀武,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海全珍,男,38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宁夏民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彦红、柯占江、李占清、柯占贵、马志贵诉被告海全珍、宁夏民惠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彦红、柯占江、李占清、柯占贵、马志贵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红、柯占江、李占清、柯占贵、马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李彦红、柯占江、李占清、柯占贵、马志贵负担。审判员 李文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