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督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士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督字第00036号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3元,减半收取2186.5元,由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党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