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于×&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张××。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对被告于××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张××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