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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于×&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张××。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对被告于××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张××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