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11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向英,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华,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简清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