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树德与黄肖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何树德,个体户。被执行人黄肖寒,原系乐业县城第一小学教师。关于何树德与黄肖寒合同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乐经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肖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肖寒在中国农业银行田东县支行合恒营业所有存款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黄肖寒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田东县支行合恒营业所账号为62×××16的存款3000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995)乐经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序飞审判员田应泽审判员杨永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梁宝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