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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修绍坤与李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绍坤,李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844号原告修绍坤,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伟平,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朝阳市龙城区政府职员,住朝阳市。委托代表人史艳波,朝阳龙城区新华街龙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修绍坤与被告李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绍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绍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修绍坤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