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修绍坤与李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绍坤,李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844号原告修绍坤,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李伟平,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朝阳市龙城区政府职员,住朝阳市。委托代表人史艳波,朝阳龙城区新华街龙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修绍坤与被告李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绍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绍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修绍坤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