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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晓燕与陈金俊、陈淑琼、福建省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林晓燕。被执行人陈金俊。被执行人陈淑琼。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中国银行16层。法定代表人陈金俊。申请执行人林晓燕与被执行人陈金俊、陈淑琼、福建省南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刚义审 判 员  涂书贤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雷鹏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