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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揭阳市榕城区群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燕墩、林少娜、林能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揭阳市榕城区群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奕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跃涛,该公司法务部法务经理。被告:林燕墩,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少娜,女,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能辉,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榕城区群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墩、林少娜、林能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荣明代理审判员  林民扬人民陪审员  袁燕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德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