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揭阳市榕城区群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燕墩、林少娜、林能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揭阳市榕城区群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奕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跃涛,该公司法务部法务经理。被告:林燕墩,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少娜,女,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能辉,男,汉族,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榕城区群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燕墩、林少娜、林能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荣明代理审判员 林民扬人民陪审员 袁燕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德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