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鲁银与张志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银,张志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鲁银,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张志凯,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银诉被告张志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