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景贵诉被告徐桂芹、孙立新、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贵,徐桂芹,孙立新,杨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454号原告于景贵,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徐桂芹,女,汉族,1957年1月17日生、个体,现住地址同上。被告孙立新,女,汉族,1981年12月12日生,个体,现住址同上。被告杨晓艳,女42岁,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景贵诉被告徐桂芹、孙立新、杨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景贵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景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景贵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聂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