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恩与被告彭静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李春恩,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金牛山管理区。被告彭静,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李春恩与被告彭静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恩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恩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