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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恩与被告彭静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李春恩,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金牛山管理区。被告彭静,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李春恩与被告彭静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恩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春恩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