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耿庆敏与耿庆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庆敏,耿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耿庆敏。被执行人:耿庆辉。耿庆敏与耿庆辉身体权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耿庆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耿庆敏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