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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庆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50号申请人安庆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黄兴春,经理。被申请人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金先林,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高光谊,总经理。申请人安庆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大金新百百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