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君侠与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侠,王敏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郑君侠,女,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委托代理人卫旺发,系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敏杰,男,汉族,高中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君侠诉被告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君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王敏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君侠撤回对被告王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郑君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万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