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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廷武等与李士群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廷武,金相明,李士群,金学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廷武,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学琴,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姚廷武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相明,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金学琴,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金相明姑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群,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金学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姚廷武、金相明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5)潘民一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廷武、金相明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姚廷武、金相明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廷武、金相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姚廷武、金相明各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焦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