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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伟与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李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李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89-2号原告:刘伟。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刘村。法定代表人:李福良,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福良。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李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债权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经查,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有债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47000元。冻结期限为2年,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