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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启珍、张秦等与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珍,张秦,张林寒,张敏,张九艳,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王启珍,女,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死者张远光之妻)申请人:张秦,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张远光之子)申请人:张林寒,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死者张远光大女儿)申请人:张敏,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系死者张远光二女��)申请人:张九艳,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死者张远光三女儿)被申请人: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刘一芳申请人王启珍、张秦、张林寒、张敏、张九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N×××××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谢以海所有的皖N×××××江淮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N×××××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担保人谢以海所有的皖N×××××江淮牌小型轿车;上述车辆查封期间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6-1号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N×××××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二、查封谢以海所有的皖N×××××江淮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二○一五年十月九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6-2号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六裕诉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六安市天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N×××××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暂不予放行。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