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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4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景龙与张浩、张立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龙,张浩,张立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4624号原告:李景龙。被告:张浩。被告:张立柱。原告李景龙与被告张浩、张立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浩、张立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浩、张立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景龙承担。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