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杨振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下称农业银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负责人纪书范,男,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江,男,职员。被执行人杨振宇,男,40岁。农业银行申请执行杨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集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