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任怀青与冯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怀青,冯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08-2号申请执行人任怀青。被执行人冯肖。任怀青申请执行冯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冯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任怀青980**.04元。案件受理费715元,鉴定费1600元,由冯肖承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字第002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