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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新燕新疆农博士绿色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燕,新疆农博士绿色肥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108-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燕,女,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农博士绿色肥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陈希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新燕与被执行人新疆农博士绿色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新疆农博士绿色肥料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66335元,未执行标的为3663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新疆农博士绿色肥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案款66335元,2016年1月30日前付案款1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付案款10万元,余款及逾期利息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希平、副总王尚涛自愿为本案担保,如逾期履行,陈希平、王尚涛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郭新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郭新燕的撤回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海喜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