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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姚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姚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奇,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依据已经生效的(2009)洋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姚奇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案件标的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姚奇在洋县卡管局的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洋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建民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天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