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苏某、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刑初字第0021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蚌埠市铸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蚌埠市铸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蚌埠市蚌山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规定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陈雪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