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xx(惠州)塑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惠州)塑料经营部,xx(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31-1号申请执行人xx(惠州)塑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xx(惠州)塑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xx(惠州)塑料经营部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6274.17元(已包含截至2015年10月9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