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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梅小龙、张静珍与郭善文、刘美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小龙,张静珍,郭善文,刘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梅小龙。申请执行人张静珍,系申请人梅小龙之妻。被执行人郭善文。被执行人刘美兰,系被执行人郭善文之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梅小龙、张静珍与被执行人郭善文、刘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以其子郭杰华名义在江西省定南县城站北南小区添置房产一套(产权证号:43××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善文、刘美兰以其子郭华杰名义添置的位于江西省定南县城站北南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43××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民雄审 判 员  叶华尚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永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