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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丛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