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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法执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志新与周新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新,周新军,敖汉旗谷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法执字第205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长胜镇。被执行人周新军,男,汉族,个体户,住敖汉旗长胜镇。被执行人敖汉旗谷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长胜镇。法定代表人周新军,总经理。张志新与周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敖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新军所有的位于长胜镇明珠商住楼楼房一处及位于新惠镇吉祥家园地下车库一处,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新军所有的位于长胜镇明珠商住楼一处及位于新惠镇吉祥家园地下车库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志广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