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明珠楼游览区管理处与北京文薮堂文化发展中心租赁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19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文薮堂文化发展中心,广州市白云区明珠楼游览区管理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文薮堂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29号金万丽大厦19楼。法定代表人:袁道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明珠楼游览区管理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连晏宝,处长。委托代理人:李跃,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继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文薮堂文化发展中心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为合作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茶厂合作协议书》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提交的涉案《茶厂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显示,被上诉人将涉案场地及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由上诉人按约定给付被上诉人固定收益费及相关费用。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至2014年7月起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涉案《茶厂合作协议书》,要求上诉人交回涉案场地及房屋、缴付拖欠的费用,故本案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场地及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本案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