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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胡永云与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2049号原告:胡永云,女,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刘睿,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刚,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云诉被告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胡永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