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魏守义与兰西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守义,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西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奉财,职务县长。上诉人魏守义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守义上诉称,其具备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记载,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立斌、肇彦夫、穆云,而下发裁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立斌、肇彦夫、陈成伟。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国军代理审判员 汤敬伟代理审判员 顾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