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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71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邱小潮,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