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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井红霞与徐卫明、井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红霞,徐卫明,井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井红霞,居民。被执行人徐卫明,居民。被执行人井菊英,居民。井红霞与徐卫明、井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梁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卫明、井菊英应归还井红霞借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卫明、井菊英目前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房屋已经因其他案件被本院查封,查询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调查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涟梁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