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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郑宏凯与热比耶木_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凯,热比耶木·吾斯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郑宏凯,男,汉族。被告热比耶木·吾斯曼,女,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凯诉被告热比耶木·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凯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宏凯负担。审判员  赵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