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郑宏凯与热比耶木_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凯,热比耶木·吾斯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郑宏凯,男,汉族。被告热比耶木·吾斯曼,女,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凯诉被告热比耶木·吾斯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宏凯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宏凯负担。审判员 赵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瑞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