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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宗胜与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胜,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05号原告:胡宗胜。被告: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培兴。委托代理人:何少波。委托代理人:赵世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胜诉被告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宗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宗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宗胜负担。审 判 员 杨士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包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