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叶奇麟,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伟审 判 员 冯雪挺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向志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