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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叶奇麟,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伟审 判 员  冯雪挺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向志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