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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方向明与林春泉、吕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明,林春泉,吕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方向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林春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被告吕小玲,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铺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吕小玲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河路的房产一套(以人民币420000元为限)或价值人民币42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由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春泉、吕小玲价值人民币42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