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3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求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云阳县体育路其经营的茶馆内、唐某某和张某某家里,数次聚众用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吴某某累计获利1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杨某、陈某某、赵某某、袁某某、刘某、向某、蒲某某、周某某、张某、唐某某、张某某、吴某、胡某某、周某某、廖某某、覃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云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地供他人赌博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五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包家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