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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北义水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义水典当有限公司,王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义水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兴刚。申请执行人湖北义水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14日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义水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据此,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该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