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铁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铁某某,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董某某,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铁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敬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铁某某曾于2014年12月19日向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后于2015年3月9日向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当日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5年7月16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还原告铁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敬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