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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9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洋与刘开彬、刘加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刘开彬,刘加信,孟凡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909-2号原告杨洋,儿童。法定代理人:杨兰德,居民。被告刘开彬,农民。被告刘加信,农民。被告孟凡旭,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原告杨洋诉被告刘开彬、刘加信、孟凡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9日,本院根据原告杨洋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本案肇事车辆鲁R×××××五菱面包车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孟凡旭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肇事车辆鲁R×××××五菱面包车解除查封。审 判 长  董先菊审 判 员  王红艳人民陪审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