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陈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陈某,赵某乙,济宁安鱼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80-2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被告:陈某。被告:赵某乙。被告:济宁安鱼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担保人:赵勇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580-1号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李野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提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李野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野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