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陈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陈某,赵某乙,济宁安鱼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80-2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被告:陈某。被告:赵某乙。被告:济宁安鱼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担保人:赵勇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580-1号裁定书,查封担保人李野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提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李野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野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