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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葛春花与象山民俗文化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保字第96号申请人:葛春花。被申请人:象山民俗文化村。法定代表人:郑振本。申请人葛春花与被申请人象山民俗文化村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象山民俗文化村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洋信用社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755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象山民俗文化村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茅洋信用社的存款,保全价值为人民币755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