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车陂西路396号,组织机构代码:19050552-7。法定代表人白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莉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村九九同心工业区B1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5764103-7。法定代表人邹新来。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口头协议约定,若双方在交易中发生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法院。现双方产生纠纷,所以根据协议中公平公正、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应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订购单第十条第二项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告(甲方)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另查明,被告(甲方)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村九九同心工业区B1栋首层。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管辖,并且协议管辖优先于其他地域管辖。原告提供的订购单关于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原、被告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争议的管辖法院应按照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即订购单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来确定。被告作为甲方,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村九九同心工业区B1栋首层,属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全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