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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九龙宝典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九龙宝典传媒有限公司,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11-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九龙宝典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高殿社区殿前社。法定代表人汪权。委托代理人蒋灵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林后路。法定代表人张健。申请执行人厦门九龙宝典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DL35**、闽DA68**号车辆(未实际控制)。已查封被执行人福建荣基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址于海沧区马青路1283号地块(轮候查封),已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厦门九龙宝典传媒有限公司债权216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